近日,北京高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这对夫妻婚后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获得228元的房款。但丈夫未将其中的150万元房款到账的事实告知妻子,并将其中的144万未经妻子同意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妻子得知后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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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丈夫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妻子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签名为两人的《房产分配协议》原件一份。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丈夫认可协议真实性,但称系在胁迫下作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丈夫与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丈夫长期不顾妻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妻子同意。丈夫对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称,与妻子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妻子一直掌控着丈夫的工资卡,家庭开支、人情费往来、孩子上学等等一系列的开支都是使用丈夫的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才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他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果投资股市失败。但妻子回应称丈夫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自己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丈夫与妻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丈夫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妻子,并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妻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妻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法院支持妻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丈夫给付妻子88.9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设计 董 林
剪辑 曾宏亮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