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质量管理做好各项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开展了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更新工作,现将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价的定义及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辽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以2020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让最高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平均容积率为商服用地2.0、住宅用地2.0、工业用地1.0;土地还原率统一为6%。
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纯收益。
土地年租金价格是指土地出让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
二、本次公布的辽源市城区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土地价格,是在2016年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的土地价格。
三、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是辽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图、遥感影像进行叠加处理。通过数据的图层叠加及遥感影像的匹配与校对,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情况适当调整,最后确定本轮基准地价的定级范围。
四、土地级别的确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将城区商服、住宅、工业用地分为五个级别。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以城区土地级别图为准。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
五、土地用途的确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维持原商服、住宅、工业三种基本用途不变。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商服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等;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及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等。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空间土地用途确定。
六、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应用。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规定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房地产开发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地下空间基准地价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规划部门批准的地下建筑物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积分层独立计算。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新建项目使用地下空间的,需在规划条件中注明,连同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
七、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后改变用地条件补缴地价问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单位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用地条件的,应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调整规划用地条件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并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有关标准,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如计算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成交土地出让价款的不退差。规划用地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八、原《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九、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